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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司生物安全二处(010-68792383)
监督投诉方式 (一) 窗口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
(二) 投诉电话:010-52165515
(三) 电子邮件投诉:jishenchu@cfsa.net.cn
(四)信函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邮寄信息   邮寄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联系电话:68791409,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运输申请表(空白表)
运输申请表(示例)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受理条件

(一)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二)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常见问题
 

1.运输哪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需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

申请将下列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跨省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1)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名录或相关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2)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名录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其他病原微生物;

(3)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此处样本指含有或者疑似含有具有感染活性的病原微生物的材料。运输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不具有感染活性的样本不需进行审批。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需提供申请单位还是接收单位的?

申请单位与接收单位均需提供。

3.拟使用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开展实验活动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按规定应当在三级、四级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活动,应提供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按规定可以在一级、二级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活动,应提供实验室备案相关材料。

4.其他材料是指哪些材料?

运输事宜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航空运输,需提供至少两位运输人员在有效期内的《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培训合格证》。 如承运单位为第三方,需提供第三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5.申请表中的“运输方式”如何选择?

根据运输需求,选择对应的交通运输方式;如有多种运输方式,可多选。

6.申请表中的“运输次数及日期”怎么填写?

可申请单次运输或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7.运输包装分类如何选择?

根据申请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名录或相关文件,选择运输包装类型和UN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