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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二)电话咨询
受理咨询电话:010-68791409
技术咨询电话:010-52165471
(三)电子邮件咨询:zwdt6879@163.com
(四)信函咨询
受理咨询: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技术咨询: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
监督投诉方式 (一)窗口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
(二)投诉电话:010-52165515
(三)电子邮件投诉:jishenchu@cfsa.net.cn
(四)信函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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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企业或公民个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定义范围的;
2.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3.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
4.毒理学评价或安全性评估结果存在潜在安全性问题的;
5.安全性依据不足且补充资料仍然不符合安全要求,无法作出安全性判断的;
6.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的技术环节存在问题的;
7.其他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余无不同意见。

常见问题

1.申请表常见问题: 

1)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应在网上操作打“√”,不应手工填写打“√”。 

2)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无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填写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产品同时填写生产企业中文名称。 

 

2.修改注册时的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1068491409修改。 

 

3.忘记用户名和密码:咨询电话01068791409进行找回。 

 

4.电子申请材料上传有问题:咨询电话01051077100解决。 

 

5.纸质申请材料递送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接收。 

 

6.审批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7.了解申请事项办理进展:登陆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http://www.nhc.gov.cn/ “网上审批大厅”查询,或通过电话01068791409咨询。 

 

8.了解审批服务指南:登录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http://www.nhc.gov.cn/)许可项目栏目,可查询每一类许可项目具体的审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