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报审批 >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西直门外南路1号二号楼政务大厅。
电话咨询:010-68791409
网上咨询:www.nhfpc.gov.cn链接政务大厅
电子邮件咨询:shouliyichu@sohu.com
信函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西直门外南路1号二号楼政务大厅、100044。
监督投诉方式 (一)窗口投诉: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二)投诉电话:010-84088637
(三)网上投诉:www.nhfpc.gov.cn链接政务大厅
(四)信函投诉: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10000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西直门外南路1号二号楼政务大厅。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设置妇产科医院的,须提交卫生计生部门关于符合该区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意见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1)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2)租赁合同或意向;(3)如国有房产租赁另提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 1份 必要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项目建议书 1份 必要
设置所在省(市)卫生计生委设置意见书 1份 必要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和完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二)符合国家制定的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规定,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因此此项审批暂不开展)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