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报审批 > 新涉水产品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二)电话咨询:010-68791409
(三)电子邮件咨询:zwdt6879@163.com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监督投诉方式 (一)电话投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纪委办公室,电话:010-58900224。
(二)信函投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纪委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百路155号,邮编102206。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企业;个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新涉水产品的定义,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1.需要补充技术性材料的;
2.需要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的;
3.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
4.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延期评审的其他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2.生产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3.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4.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5.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核查等内容不符的;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7.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中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评审部门根据复核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对产品进行重新评审,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常见问题

1.申请表常见问题: 

1)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应在网上操作打“√”,不应手工填写打“√”。 

2)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无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填写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产品同时填写生产企业中文名称。 

 

2.修改注册时的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1068491409修改。 

 

3.忘记用户名和密码:咨询电话01068791409进行找回。 

 

4.电子申请材料上传有问题:咨询电话01051077100解决。 

 

5.纸质申请材料递送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接收。 

 

6.审批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7.了解申请事项办理进展:登陆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http://www.nhc.gov.cn/ “网上审批大厅”查询,或通过电话01068791409咨询。 

 

8.了解审批服务指南:登录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http://www.nhc.gov.cn/)许可项目栏目,可查询每一类许可项目具体的审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