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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以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2017-12-19

附件3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以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1.委本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项数

项目名称

调整情况

调整文件

1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取消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2015101日实施)

2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审批事项

取消

国发〔201327

3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审查

取消

国发〔201511

4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取消

国发〔201527

5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审批

取消

国发〔201327

6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

取消

国发〔201746

7

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

取消

国发〔201746

8

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

取消

国发〔201746

9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事项

下放到设区的市级

国发〔201327

10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事项

下放到省级

国发〔201327

11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事项

下放到省级

国发〔201327

12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下放到省级

国发〔201427

13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下放到省级

国发〔201511


2. 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项数

项目名称

调整文件

1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国发〔201557

2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国发〔201557

3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国发〔201557

4

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国发〔201557

5

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国发〔201557

6

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国发〔20169

7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国发〔20177

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职业病防治法》

2017114日修改)

9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母婴保健法》

2017114日修改)


3.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调整文件

1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国发〔201558

2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国发〔201558

3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验证试验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国发〔201558

4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验证试验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国发〔201558

5

新食品原料审批安全性评估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新食品原料审批

国发〔201611

6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实验验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国发〔201611

7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相关资料中文译文的公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国发〔201611

8

新消毒产品的验证试验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发〔201611

9

新消毒产品申请材料英文译为中文的公证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发〔201611

10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验证试验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发〔201611

11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英文译为中文的公证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发〔201611

12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认可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

国发〔201746


4.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项数

项目名称

调整情况

调整文件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计可)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27

2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国发〔201450

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明确为后置审批

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