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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4-06-30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2013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