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函〔2019〕225号
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序增加器官移植服务资源供给,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有关审批流程,我委对17个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的43所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核。经审核,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13所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给予认定相关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有关审核结果已经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审核结果,同意认定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肾脏移植执业资格;北京清华长庚医院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胰腺移植、小肠移植执业资格;天津市胸科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执业资格;树兰(杭州)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执业资格;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执业资格;临沂市人民医院心脏移植执业资格;广东省人民医院肝脏移植、肺脏移植执业资格;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执业资格;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胰腺移植执业资格;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胰腺移植执业资格;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肝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执业资格;陆军特色医学中心肝脏移植执业资格;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肝脏移植执业资格。
另外,根据新一届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和委员审议结果,同意认定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7所原有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来源移植执业资格医疗机构开展相应活体器官移植的执业资格。
请你委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为上述医疗机构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