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按照《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8〕5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经审核合格,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等2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资质变更(信息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