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涉及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内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 施 机 关 |
20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01 |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
卫生部 |
202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卫生部 |
203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04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05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06 |
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 |
卫生部 |
207 |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08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209 |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210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
211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
212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 |
人民银行 |
213 |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
人民银行 |
214 |
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
人民银行 |
215 |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 |
人民银行 |
216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
人民银行 |
217 |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
人民银行 |
218 |
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 |
人民银行 |
219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