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及卫生计生委委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共7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53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新食品原料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3年第1号)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13〕23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54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关资料中文译文公证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76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55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验证试验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76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56 | 新消毒产品申请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57 | 新消毒产品验证试验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58 |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验证试验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59 |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