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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二)电话咨询
受理咨询电话:010-68791409
技术咨询电话:010-52165429
(三)电子邮件咨询:zwdt6879@163.com
(四)信函咨询
受理咨询: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技术咨询: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
监督投诉方式 (一)窗口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
(二)投诉电话:010-52165515
(三)电子邮件投诉:jishenchu@cfsa.net.cn
(四)信函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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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企业或公民个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对于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和具有技术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对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批准”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食品评估中心报送的审查建议进行行政审批,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告。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的;
2.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
3.缺乏技术必要性的;
4.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
5.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余无不同意见。

常见问题

1.申请表常见问题: 

1)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应在网上操作打“√”,不应手工填写打“√”。 

2)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无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填写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产品同时填写生产企业中文名称。 

4)地址:应与申报单位注册地址一致。 

 

2.修改注册时的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1068491409修改。 

 

3.忘记用户名和密码:咨询电话01068791409进行找回。 

 

4.电子申请材料上传有问题:咨询电话010—51077100解决。 

 

5.纸质申请材料递送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接收。 

 

6.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7.了解申请事项办理进展:登陆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http://www.nhc.gov.cn/ “网上审批大厅”查询,或通过电话01068791409咨询。 

 

8.了解审批服务指南:登录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http://www.nhc.gov.cn/)许可项目栏目,可查询每一类许可项目具体的审批指南。